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粵府〔2014〕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16〕217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4-2017年)》、《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471號)、《中山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4-2017)》(中府〔2014〕49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函〔2017〕241號)、《中山市固定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行動計劃(2017-2020年)》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改善全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結合中山市實際,現就我市涉揮發性有機物(英文縮寫:VOCs)項目環保準入規定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的涉VOCs產排項目。其中,涉VOCs的行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業: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合成纖維制造、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紡織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務業。
二、準入要求
(一)嚴格源頭控制
1.主城區(東區、西區、南區、石岐區)、一類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片區和南朗鎮孫中山故居片區)內不再審批(或備案)新建、擴建涉VOCs產排的工業類項目。
2.全市范圍內,除船舶制造項目、共性工廠外,原則上不再審批(或備案)其他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原輔材料的高VOCs產排項目。對屬于產業鏈必須配套的、科技含量高的、經濟效益好的,且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中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清潔生產要求的涉VOCs產排項目,經公眾充分參與、專家論證且環評結論可行,報市政府同意后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3.各企事業單位應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非有機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原輔材料,全面替代溶劑型原輔材料,重點推廣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無溶劑涂料、輻射固化涂料(UV涂料)、大豆油墨、水性膠粘劑等綠色產品。
4.涂料、油墨、膠粘劑相關生產企業的低(無)VOCs涂料、油墨、膠粘劑產品比例應分別達到60%、70%、85%以上。
5.實施源頭削減,推動企業實施原料替代和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提升清潔生產水平,促進行業綠色轉型升級。
6.對于涉VOCs產排改擴建項目,要貫徹“以新帶老”原則,老項目的生產工藝、治理設施須按照新要求,同步進行技術升級。
(二)規范過程管理
1.對項目生產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產環節或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廢氣經廢氣收集系統和(或)處理設施后排放。如經過論證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VOCs廢氣收集效率原則上不低于90%。
2.推動低(無)VOCs含量的工藝、設備等技術升級。
3.液體有機化學原料、中間產品、成品應密閉儲存,沸點低于45℃的甲類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儲存。
4.對VOCs流經的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法蘭及其他連接件、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和其他密封設備,應建立對動靜密封點的泄漏檢測及控制制度。
5.在有機化工、醫藥、合成材料、合成樹脂、合成橡膠制造等行業及儲油庫推廣應用“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對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的日用、醫藥等建有有機化工管路的企業,必須使用LDAR技術,對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進行定期檢測并及時修復泄漏點,嚴格控制跑冒滴漏和無組織泄漏排放。
(三)加強末端治理
1.鼓勵采用回收法或焚燒法處理VOCs廢氣,VOCs廢氣總凈化效率原則上不低于90%。
2.各行業VOCs廢氣末端治理設施應符合中山市VOCs污染防治技術指南的相應技術要求,減少VOCs的排放量。
3.“共性工廠”VOCs廢氣應采用焚燒法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實行總量控制
1.嚴格實行中山市建設項目環保管理VOCs總量前置審核制度,各鎮區必須完成上年度VOCs總量減排任務(包括VOCs總量減排年度目標、VOCs總量減排重點項目完成計劃進度)方可審批轄區范圍內的涉新增VOCs污染物產排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未完成VOCs總量減排任務的鎮區,取消其涉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審批資格,實行“區域限批”。
2.對未通過VOCs總量前置審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總量少于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析結果的項目一律不予通過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3.對涉VOCs產排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的VOCs排放總量指標實行“減二增一”政策。在環評審批環節核定涉VOCs產排項目的替代量,作為替代的關閉、整治項目VOCs的減排量應不低于建設項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企業要擴建、改建涉VOCs產排項目,必須先完成VOCs治理并通過驗收核實、核算VOCs減排量。對“共性工廠”項目,其申請的VOCs總量必須來源于所在鎮區“預算本年度余量”,即鎮區需在當年度至少完成相應減排量的VOCs減排項目。
(五)強化管理措施
1.嚴格環保準入,全面加強涉VOCs項目的環評審批。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對涉VOCs排污單位依法實施排污許可管理。
2.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并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共性工廠所有涉VOCs排放口應安裝含TVOC、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監測指標的在線監測系統(火焰離子化檢測儀GC-FID)并按規范與環保部門聯網,且在四周布設不少于4個微觀監測站,監測PM10、PM2.5、TVOC,監控無組織排放。
4.除全部采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的項目外,僅采用單純吸收/吸附治理技術的涉VOCs項目應安裝VOCs在線監測系統(火焰離子化檢測儀GC-FID)并按規范與環保部門聯網,確保達到應有的治理效果。
5.VOCs年排放量30噸及以上的項目,應安裝VOCs在線監測系統(火焰離子化檢測儀GC-FID)并按規范與環保部門聯網。
6.全市所有餐飲項目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確保達標排放。設置6灶頭及以上,或爐灶總功率大于等于1億焦耳/小時,或對應排氣罩面投影總面積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經營性餐飲單位,應安裝油煙在線監控監測系統并按規范與環保部門聯網。
7.根據VOCs重點控制行業工業源分類,從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等方面提出要求,制定《VOCs重點控制行業污染防治要點》(見附件1),在環評審批、環保驗收和監督監管過程中,嚴格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VOCs污染防治措施。
三、其它說明
(一)相關術語的定義
1.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烴類(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等)、含氧有機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機物、含氮有機物、含硫有機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體物。
2.工業類項目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的C類,制造業。本門類包括13~43大類,指經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后成為新的產品,不論是動力機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論產品是批發銷售或零售,均視為制造。
3.低(無)VOCs原輔材料是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輔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熱溶類的,都屬于低(無)VOCs原輔材料。
4.共性工廠是指面向某個產業領域提供代生產加工的獨立法人實體工廠。共性工廠通過將同一產業或同一地區企業的生產加工或某一特定環節聚集于該工廠,實現集中生產、集中設計或集中處理。同時,共性工廠內運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術,實現對產業的技術改造,形成高效、集約的新型生產運營模式。
本規定中所指共性工廠須達到規模以上,即營業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
5.焚燒法是一種治理揮發性有機物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燃燒法、熱力燃燒法(蓄熱燃燒法)、催化燃燒法、蓄熱催化燃燒法等。
(二)對不符合本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的涉VOCs產排項目,各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得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本規定發布前已通過網上受理的環評文件可按原審批要求審批)。
(三)本規定與相關標準、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時,應從嚴執行。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中山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計,有效期為三年。
附件:
1.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重點整治行業(點擊左邊鏈接查看)
2.VOCs重點控制行業污染防治要點(點擊左邊鏈接查看)
來源:中山環保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