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東坑分局近日到東坑鎮角社村某科技有限公司開展調查,發現該企業涉嫌將危險廢物提供給無許可證的經營者進行非法傾倒,執法人員對此依法查處。
經查,該公司從事金屬制品加工生產,已辦理環保審批和自主驗收手續;已辦理排污登記,設有CNC機加工、清洗、烘干、研磨、噴砂等工序和相關生產設備;已與有危險廢物轉移資質的第三方公司簽訂合同,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切削液和表面處理產生的危險廢物等委托其轉移處置。但執法人員調查發現,該公司通過第三方環保服務公司介紹,把約0.9噸沖洗切削液貯存槽產生的含切削液的油水混合物(屬于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拉運,該經營者將上述危險廢物非法傾倒至市政雨水管網。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立案查處。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該公司或將面臨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東坑分局提醒廣大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必須委托給有相關處理資質的單位處置,制定并備案管理計劃,填寫轉移聯單,做好臺賬記錄,確保固體廢物全過程可管可控。如果企業為了蠅頭微利,擅自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將面臨60萬元以上的罰款,法律后果嚴重,請廣大企業引以為戒。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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