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監測內容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不僅限于污染物排放監測,還應該圍繞著說清楚本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污染治理情況、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狀況來確定監測內容。但考慮到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實際情況,排污單位可根據管理要求,逐步開展。
(1)污染物排放監測
污染物排放監測是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基本要求,包括廢氣污染物、廢水污染物和噪聲污染。廢氣污染物排放源,包括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源,也包括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源。廢水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直接排入環境的企業,即直接排放企業,也包括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間接排放企業。
(2)關鍵工藝參數監測
污染物排放監測需要有專門的儀器設備、人力物力,往往具有較高的經濟成本。而污染物排放狀況與生產工藝、設備參數等相關指標具有一定的關聯關系,而這些工藝或設備相關參數的監測,有些是生產控制所必須開展監測的,有些不是生產過程中一定開展監測的指標,但開展監測相對容易,成本較低。
因此,在部分排放源或污染物指標監測成本相對較高,難以實現高頻次監測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與污染物產生和排放密切相關的關鍵工藝參數進行測試以補充污染物排放監測。
(3)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監測
有些排放標準等文件對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有限值要求,這就需要通過監測結果進行處理效果的評價。
另外,在有些情況下,排污單位需要掌握污染處理設施的處理效果,從而可以更好地對生產和污染治理設施進行調試。
因此,若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環境管理文件對污染治理設施有特別要求的,或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應對污染治理設施處理效果進行監測。
(4)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排污單位應根據自身排放狀況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情況,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監測,從而掌握自身排放狀況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變化趨勢。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排污單位可根據《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等文件要求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監測指標和內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或其他環境管理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應按照要求對其周邊相應的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質量開展監測。相關管理制度沒有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開展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二、自行監測方案內容
排污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污染源排放狀況進行全面梳理,分析潛在的環境風險,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制定方法,制定能夠反映本單位實際排放狀況的監測方案,以此作為開展自行監測的依據。
監測方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所有按照規定應開展自行監測的排污單位,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完成自行監測方案的編制及相關準備工作,一旦產生實際排污行為,就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
當有以下情況發生時,應變更監測方案:執行的排放標準發生變化;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任一項內容發生變化;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發生變化。
來源:環評互聯網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