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實施《關于進一步優化生態環境執法文書送達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由各相關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推行“責令改正”“處罰告知”及“處罰決定”等不同階段的執法幫扶制度,旨在進一步強化受處罰企業的幫扶服務力度,優化惠州生態環境營商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
亮點一:
在責令改正階段積極指導受處罰企業合規整改
《通知》還明確,除了廣東省、惠州市列明的29項輕微違法行為外,當事人積極推進環保合規整改工作且符合法定不予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處罰。行政處罰并不是目的,實施環境執法也是督促企業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如企業在落實合規整改后,經綜合評估已完成合規整改,且符合危害后果輕微等法定不予處罰的,執法部門可以不予處罰,這也是鼓勵企業積極主動提升環境管理水平,避免企業屢罰不改、屢錯屢犯。
亮點二
在處罰告知階段告知受處罰企業道歉從輕處罰申請指引
《通知》在告知階段推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指引、從輕處罰裁量標準提示函、廉潔承諾書“四書同達”制度。
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有關規定,惠州市積極推行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從輕處罰制度,并按照從輕30%、40%、50%等三個裁量檔次,分別對不同類型的違法行為予以降低處罰。此外,為部署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后簽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按罰款金額的30%降低處罰。為切實促進企業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義務,《通知》要求在送達處罰告知書的同時,要主動告知當事人上述“從輕處罰的裁量標準”的適用情形,并告知當事人提出從輕行政處罰申請的具體途徑。
亮點三
在處罰決定階段告知受處罰企業及時申請信用修復
《通知》在處罰階段推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信用失信記錄告知書、信用信息修復指引、分期或延期繳納罰款申請指引、逾期不履行義務警示函“五書同達”制度。
當前,不少企業面臨經營困難的困境;為切實優化生態環境營商環境,對符合《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定情形的經濟困難企業,執法部門將在受處罰企業提出申請后及時辦理罰款分期或延期繳納手續,同時,也及時告知企業拒不履行處罰義務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國家關于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公示的工作要求,有關行政處罰信息將上報“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目前行政處罰信息已廣泛應用于行政管理、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策扶持、資金補貼、項目申報、評先評優、資格資質認定及金融信貸等領域,可能對受處罰企業的生產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為切實幫扶受處罰企業,《通知》要求在送達處罰決定書的同時,要主動告知當事人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指引并積極幫助服務企業進行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
來源: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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