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近日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一再生資源回收站可能存在未經許可收集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7月14日,執法人員到該再生資源回收站突襲檢查,發現其從某電子制造有限公司收集沾有電子煙油的廢桶,重量約為20.5公斤。執法人員隨即對該再生資源回收站及某電子制造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據了解,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必須遵循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的產生到最終處置全過程進行管理,各環節污染控制必須遵循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產廢單位應當承擔對其所產生的危廢進行環境無害化貯存、利用、處置的義務。
本案中,該電子制造有限公司的危險廢物轉移計劃未向生態環境部門申報備案,擅自將沾有電子煙油的廢桶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轉移處置,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接廢桶的再生資源回收站也因為非法轉移、運輸、收集危險廢物被立案調查。
以案釋法
該電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
長安生態環境分局提醒相關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將危險廢物交由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企業應當提高對危險廢物管理的重視程度,提升環保法律意識,合法合規生產,切莫觸犯法律底線!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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