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判刑的環境違法行為
刑法的重要地位
●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保障性地位。
●國家歷來十分重視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刑法自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訂以來先后通過一個決定、十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明確適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
2021年1月24日國務院令第736號公布。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責任,是企業和生態環境部門需要高度重視的高壓線
●本次刑法修正案,是歷次修正案中
●對有關環境犯罪條款和內容修改最大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
●針對2015年8月天津港特大爆炸,以及2019年3月江蘇響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安評、環評等中介組織弄虛作假的問題。
●在第229條新增了環評、環境監測機構造假的刑事責任。 ●為追究環評、環境監測等機構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十一 )
●針對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非法采煤、秦嶺北麓西安段違建別墅等典型案例的情況
●第342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342條之一,明確規定,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需要注意的新變化
1.新增環評、監測機構造假的刑事責任
2.新增“污染環境罪”刑事責任的情形
●從過去“嚴重污染環境的”和“后果特別嚴重的”兩種情形
●修改為現在的“嚴重污染環境的”、“情節嚴重的” 和“情節特別嚴重的”三種情形 嚴重的“和”情節特別嚴重的“三種情形
●“嚴重污染環境的"與原來一樣
●“情節嚴重的”等同于原“后果特別嚴重的”
●增加的是“情節特別嚴重的”內容,并將“情節特別嚴重的”四種行為具體列舉出來
●在刑法條文中具體列舉違法行為的種類,這也是一種創新,更加便利于刑法的實施和操作
3.加重“污染環境罪”刑事責任的刑期
●第338條”污染環填罪“刑事責任的刑事
●從過去最高可以判7年
●改為現在最高可以判7年以上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單位犯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的,還要實行“雙罰治”,即不僅對該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
4.新增自然保護區內非法開發建設的刑事責任
5.新增非法引入外來物種的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法釋【2021】2號
2021年2月27日發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新增兩項與環境犯罪相關罪名
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用 “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這也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容之一。 實踐也證明,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是保護生態環境最有用、最有力、最有效的法律武器。
刑法修正案(十一 )
●我們要用好刑法這個法律武器
●堅持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
●突出精準、科學、依法治污
●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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