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收到市生態環境局轉來的東莞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反映大嶺山鎮大塘村地塘嶺露天堆放大量砂石造成揚塵,污染周邊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要求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依法查處。
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迅速展開調查。調查發現,承租涉事場地的單位為中國水利水電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主要在該地址堆放工程建設使用的砂石骨料,屬環?;砻鈼l件,無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現場檢查時,涉事堆放場地正在堆料,砂石骨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該場地東、西、北面已設置圍擋,但不符合要求,南面未按規定設置圍擋,現場水噴淋除塵設施在堆料作業時未進行噴淋除塵。
對此,大嶺山分局現場制作雙筆錄,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公司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逾期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有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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