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活性炭吸附廢氣處理設備的要求
1活性炭質量
顆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積≥850m2/g;蜂窩活性炭橫向抗壓強度應不低于0.9MPa,縱向強度應不低于0.4MPa,碘吸附值≥650mg/g,比表面積≥750m2/g。企業應備好所購活性炭廠家關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相關證明材料。
2活性炭更換周期
采用一次性顆粒狀活性炭處理VOCs廢氣,年活性炭使用量不應低于VOCs產生量的5倍,即1噸VOCs產生量,需5噸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更換周期計算按《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將排污單位活性炭使用更換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通知》有關要求執行。
3設備風量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應在密閉空間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閉集氣罩收集,無法密閉采用局部集氣罩的,應根據廢氣排放特點合理選擇收集點位,建議按《排風罩的分類和技術條件》(GB/T 16758)規定,設置能有效收集廢氣的集氣罩,距集氣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低于0.3米/秒。
4企業精細化管理
企業應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運行維護臺賬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啟停時間、設備運行參數、耗材消耗(采購量、使用量、裝填量、更換量和更換時間、處置記錄等)及能源消耗(電耗)等。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議臺賬記錄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來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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