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二科在交叉執法檢查中,發現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將廢水處理污泥視作一般工業固廢交由某環保公司申報并轉移至某一般工業固廢回收處置公司進行處置,多家相關公司被一并處罰!
案件情況
當天,執法人員前往橫瀝鎮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經了解,該公司主要從事五金制品加工,已辦理環保審批及驗收手續。酸洗、脫脂、磷化、清洗等工序產生的生產廢水,經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收集處理后轉移。
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顯示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屬于危險廢物,且設有危險廢物儲存室。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但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廢水處理設施旁堆放有壓濾產生的廢水處理污泥,且危廢儲存室內未有危險廢物存放。詢問得知該企業的廢水處理污泥等危廢以及一般工業固廢都交由某環保公司進行申報并分別轉移到相關固廢回收處置公司進行處理。
調查發現,該企業在8月2日將廢水處理污泥作為一般工業固廢打包后交由上述某環保公司申報轉移至某家一般工業固廢回收處置公司進行處理,且未能提供有關廢水處理污泥的轉移聯單及轉移合同。
經深入調查,執法人員發現該五金科技公司在2022年2月申報的包括含油廢渣等種類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中,未如實申報廢水處理污泥,后經該企業相關登記人員確認,該“含油廢渣”實為廢水處理污泥。經統計,2021年10月21至2022年7月28日,該公司共轉移廢水處理污泥超過77噸。
法律法規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及第五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按照此款規定,涉嫌違法企業將面臨60萬以上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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