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函﹝2021﹞484號)要求,排污單位依法應當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而未安裝的,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取得排污許可證3個月內,應當完成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和聯網。新列入當年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應于名錄發布后6個月內實現有效數據穩定聯網。
由此可以得出: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申領排污許可證——自動監測設備調試(包括自行驗收和備案)——聯網。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
綜上,可以總結出以下這個流程:環評編制——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申請排污許可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試運行——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完成自主驗收——正式投產。
聯網后出現數據缺失或無效怎么辦?
新裝設備應在正式聯網前完成調試(包括自行驗收和備案)。有效數據穩定聯網后,因更換設備、部件等技術調試期間出現數據缺失或無效,應進行數據標記或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說明。檢定或校準、比對等日常維護期間數據應如實上報,不得設置數據保持,數據標記為對應維護狀態。取消濃度、流量及相關參數的人工修約功能,系統可根據排污單位標記情況自動對排放量進行修約補遺。
生產啟停期間不得因含氧量數據高使污染物折算濃度達到限值,而將折算濃度設置為實測標干濃度或其他不符合規范的取值(當折算濃度大于 HJ212 規定的最大值時,設置為最大限值),數據需標記為對應工況,出現折算超標時按相關排放標準或排污許可規范中的豁免要求執行。
停產期間可以關閉設備或中斷聯網嗎?
停產期間不得擅自關閉自動監測設備或中斷聯網。生產停運周期 3 個月以上時,經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可關閉自動監測設備;生產停運周期 3 個月以內,需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檢修的,廢水至少上傳流量參數,廢氣至少上傳含氧量、煙氣溫度、生產工況狀態中一項。恢復生產前,應提前啟運自動監測設備,并進行校準,在污染源啟運后的兩周內進行校驗,滿足技術指標要求視為啟運期間自動監測數據有效。
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管理平臺數據保留年限說明
自動監測數據交換傳輸頻次表
來源:環保365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