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從9月起,在東莞出租物業不能再過“只管收租,不管污染”的逍遙日子!
經東莞市人民政府同意,9月1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東莞市出租人出租物業污染環境責任追究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出租人環保責任。
租客若污染生態環境,出租物業的“包租公”“包租婆”要被追究責任,
出租負責人是中共黨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
追究紀律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明確七項追責情形
《辦法》明確了追責原則和追責情形。
對出租人出租物業污染環境的責任追究,遵循“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凡承租人存在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必須查清事實、分清責任,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環境的行政責任外,相關單位還應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關責任。
《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依據,明確列明七大項追責情形:
1、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生產設備,或為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
2、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涉嫌污染環境犯罪,仍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構成犯罪的;
3、行政機關查處出租物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出租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阻礙人大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涉嫌構成犯罪的;
4、行政機關查處出租物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出租人阻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未構成犯罪的;
5、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
6、出租人把存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物業,出租給承租人從事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生產經營活動的;
7、出租人出租物業從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活動,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其他情形的。
除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環境的行政責任外,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自然資源、水務、城管、林業等相關部門,也將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關責任。
個人及集體都要擔責
《辦法》不僅局限于個體出租人。村(居)民委員會、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出租集體物業給承租人從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其所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村(社區)主要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主要及相關負責人是中共黨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執行責任追究或作出相關組織處理。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承租國有資產從事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的有關責任。相關負責人是中共黨員的,還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各相關行政單位應依法履行監管義務,加強對出租人出租物業從事建設項目生產經營的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東莞出租物業比較多,樓宇式分租廠房管理比較混亂、監管缺位,成為“散亂污”企業聚集的重點場所。希望通過《辦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出租物業的環境管理,扭轉出租人“只管收租,對污染項目不聞不問”的態度,將強化落實出租人環保責任,從源頭上深入推進環保綜合治理工作。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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