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分享了VOCs一企一策模式下,企業VOCs減排會存在哪些問題(一)?,今日再次分享VOCs一企一策模式下,企業VOCs減排會存在哪些問題(二),作為(一)的延伸,其中列出的常見的VOCs治理問題是企業經常會面對的,詳細如下:
1、 廢氣監測工作質量較差
VOCs監測結果是“一企一策”綜合整治驗收的重要依據。部分企業未掌握有機廢氣的監測要點,導致監測質量低、數據代表性差。監測過程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1)開展 VOCs 監測時工況不穩定或者未按要求達到設計工況的 75%以上;(2)監測過程中故意少用或不使用涉 VOCs 原輔料,導致進氣 VOCs 濃度偏小,與理論 VOCs產生量存在較大差異;
(3)廢氣治理設施處理前廢氣流量與處理后廢氣流量相差較大,存在風阻過大(處理前風量遠大于處理后風量)或者存在廢氣旁路、設施漏風(處理前風量遠小于處理后風量)等可能性;
(4)未設置廢氣采樣口或者廢氣采樣口設置不規范,導致監測數據失真;
(5)監測數據不符合邏輯(如處理后廢氣濃度大于處理前廢氣濃度)等。
2、VOCs產排量核算不規范
VOCs產排量一般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系數法和實測法進行核算。在“一企一策”綜合整治實踐中,不同行業企業應根據自身工藝特點,選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家具企業通常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化工企業通常使用系數法核算。在
VOCs產排量核算過程中,部分企業易出現核算漏項、系數選用錯誤、計算方法選用錯誤的問題,導致數據核算結果出現較大偏差,嚴重可導致有機廢氣治理技術方案及治理設施選用出現重大偏差。方案評審統計結果顯示,約有
60 %的企業存在 VOCs 減排量核算錯誤。
3、 活性炭更換頻次不滿足要求
本次工作共涉及73家重點企業、270套VOCs治理設施,其中90%的治理設施采用活性炭吸附組合工藝。整治前,部分企業活性炭箱缺乏維護,老舊破損。部分企業全年更換和轉移的廢活性炭量與實際需要相差較大,甚至多年從未更換過活性炭,治理設施形同虛設,未能真正發揮治理作用,而影響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部分企業安裝了活性炭脫附設施,但未嚴格按照 VOCs“一企一策”整治方案的活性炭再生頻次進行活性炭脫附再生。
4、臺賬管理不規范
大部分企業存在環保臺賬管理不規范的問題,這為準確核算企業VOCs產排量帶來困難。2020年5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揮發性有機物重點監管企業VOCs管控臺賬清單》,明確了企業VOCs臺賬管理清單,目前企業環保臺賬記錄完整程度與清單要求仍有較大距離。
5、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要求相沖突
企業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是兩個重要環節,部分企業由于車間布局的局限,未能妥善處理安全生產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例如,環境保護要求涉VOCs生產過程應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必要時應在車間加建隔間,有機廢氣“應收盡收”,但安全生產要求生產車間應留有通風管道、通風口,且車間內應留有一定空間作為消防作業空間或逃生通道。安全生產要求不同車間之間應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這為不同車間有機廢氣的集中處理增加了施工難度和材料成本。
來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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