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東莞市偉圖硅膠制品有限公司驗收弄虛作假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6日、6月28日、7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偉圖硅膠制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于2018年12月19日完成并公開自主驗收報告,但自主驗收報告中依據的廢氣驗收監測報告出具時間為2018年12月28日,采樣日期分別是2018年12月20日、12月21日、12月22日,本應最后完成的自主驗收報告完成時間卻早于采樣及驗收監測時間;《關于東莞市偉圖硅膠制品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竣工自主驗收意見》顯示驗收小組成員的吳曉明為湖南美景環保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技術員,經核實,吳曉明并非該公司員工,而是東莞市富潤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以上事實證明該單位在自主驗收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查處情況
該單位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對該單位驗收弄虛作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環罰字〔2019〕3167號),處40萬元罰款。
法律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二、東莞市東城和豐工藝品廠危廢混入非危廢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9年9月12日、9月18日、10月8日、10月22日、1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東城和豐工藝品廠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產生的沾有樹脂膠的廢樹脂桶(類別:HW49)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合露天堆放,未分類貯存。
查處情況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我局對其將危廢混入非危廢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東環罰字〔2020〕1258號),處5萬元的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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