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文件均列明了建設項目所產生的廢物種類,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對危險廢物的定義,可以作為認定某種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參考,但也僅僅作為“參考”而已。理由是: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法律意義是,作為環評審批機關的審批對象,以及作為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的依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是項目建設之前、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的文件,其預測的表述和定義可能與實際不符。
3.由于環評文件審批機關的行政能力受到限制,其對環評文件中對于危險廢物等污染物的錯誤表述和定義可能發現不了。
4.如果《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對危險廢物認定的法律規范發生變化,那么危險廢物的范圍和對其認定自然也會發生變化。
文章來源:北極星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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