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環保審批和審核中的常見環保問題 – 審批相關
審核問題:項目沒有取得環評審批
問題解讀,這個是“環保法”的基本要求,即所有新、改、擴、搬遷的經營項目在建設之前,都應該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環評報告。其實這里的環評分三種情況:
• 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 (污染很低的行業)
• 環境影響報告表(污染一般的行業)
• 環境影響報告書,甚至加專家論證(污染很高的行業)
后面兩種情況因為都要委托專業單位評價并編制報告,那么,到底企業該屬于哪一類申報呢,企業是可以查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5版來了解的。
等等,有了這個報告表或者報告書就叫環評審批了嗎?答:不是的。從合規來講,這個只是邁出了第一步,接下來,你需要按照當地環保要求,遞交包括環評報告在內的一系列資料到當地行政審批中心的環保窗口,環保受理后決定是否可以審批,通過審批的企業可以得到那張寶貴的紅頭文件,也是審核時最為重要的證據。
可悲仍然還有些來自品牌方或者甚至第三方的審核員還沒有搞清楚這個邏輯概念!有的企業雖然提供了審批文件,但是報告可能丟失,仍然開不符合項,甚至英文寫成沒有環評審批。
另外,還有個小喜訊,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范圍的企業現在實行網上備案制了,即省去“跑窗口”流程,可惜的是屬于這個范圍企業類別不多…
審核問題:項目沒有取得環評驗收
這個是上面討論的環評審批的后面的一環,即項目建設好投入生產前(過去還有試生產驗收,被簡政放權取消了),環保設施要通過驗收,驗收的依據就是看是否符合當初審批的要求,驗收分環境檢測與現場驗收兩部分,都合格了。
不是有人說要取消環保驗收嗎?
這么說,國家的5年計劃是要用排污許可證制度替代環保驗收,因為今后環保執法更加側重事中與事后的監管與處罰。這里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完全不是之前那種發個排污許可證的模式哦,差別灰常大!以后詳述。
因此,對于還沒有實行排污許可證的行業,仍然需要通過環保驗收,不過今后的環保驗收不用環保局進行。
審核問題:工廠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
這個是個無奈的問題,背景是中國目前并沒有完全實行排污許可證,有些審核員只知道開問題,卻不知有些地方根本沒有這個。你要人家怎么改。不過,排污許可證制度真的就要來了,目前,已經從一些高污染行業開始了,例如化工、制藥等行業。印染行業的排污許可制度征求意見稿也已經發布了。
審核問題:危險廢棄物沒有具備資質的單位處理?
危險廢棄物是指在國家危險廢棄物名單中的廢棄物,這些廢棄物因為直接傾倒會對環境帶來嚴重的污染,因此需要專業的處理廠家進行處理。這里小編先給一個好消息,我們熟知的油抹布已經在2016版危險廢棄物目錄中被豁免了,也就是說可以當做一般廢棄物有環衛所處理了。
傾倒危險廢棄物到河流、陸地是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請不要嘗試,否則,企業法人以及主要負責人是要被關進去的,已經不少案例了,切記!這個比審核更重要哦。
申請主體:個人、法人、其他組織
審批的建設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選址布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村鎮建設規劃,并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2、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
3、符合清潔生產要求;
4、排放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5、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6、建設項目建設必須符合項目所在地環境功能區劃確定的環境質量要求;
7、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護要求;
8、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必須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法定期限:報告書60個工作日、報告表30個工作日;
承諾期限:報告書3個工作日、報告表3個工作日;
辦理流程:窗口受理→現場踏勘→受理公示→審批前公示→審查→許可決定→送達審查意見(快遞送達)
受理地點:當地行政服務中心環保窗口
注意:
1、列入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請建設單位在當地環境保護局網站上,登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填報完整資料,確認無誤后提交備案。
2、本事項可登錄當地環境保護局網站查看或下載。
企業需要準備的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材料清單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紙質一式6份)及電子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紙質一式5份)及電子版,其中編制報告表項目需委托具環評資質的單位編制;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紙質2份及電子版;
3、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工商部門名稱預核準文件)復印件、私營(個體)單位負責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4、立項文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5、場地使用證明(提供房產證或《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等之一,租賃的需同時提供租賃合同);
6、改擴建、遷建項目應提交原批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竣工驗收申請表(登記卡)復印件;
7、建設項目信息網上公開承諾;
8、環保守法承諾。
(二)環評文件審批的基本條件
1、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涉及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該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依法需要征得有關機關同意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該機關同意;
2、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標準或者要求;
3、建設項目選址、選線、布局符合區域、流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4、項目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標準或要求;
5、擬建設的污染治理設施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確保污染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滿足總量控制要求;擬設置的排污口能符合規范化設置要求;擬配套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符合規定設置要求;涉及可能產生放射性污染的,擬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擬采取的生態保護措施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7、在城市住宅區、居民集中區、文化教育區及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禁止設立工業項目,嚴格控制餐飲娛樂服務業的建設。
來源:環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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