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7.2.1中描述“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現擬建設木門制造業,且使用到的膠黏劑及油漆VOCs含量均低于10%,請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為使用VOCs 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 產品可不收集處理,直接以無組織形式排放?
答: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明確“企業采用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排放濃度穩定達標且排放速率、排放績效等滿足相關規定的,相應生產工序可不要求建設末端治理設施。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建議按照《關于印發的通知》(環大氣〔2019〕53號)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等有關要求執行。
來源:生態環境部門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情況以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