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在一片規劃區域范圍內,集中落戶了許多商家(類似批發市場),其中包括水產、食品、肉禽等行業。目前,該片區無污水處理設施,所有污水均為直排(備注:該片區污水直排泥溪河,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為泥溪河水質達3類標準,目前,泥溪河水質在4類-5類水質之間)。現擬在該片區建設處理能力為2000m3/d的污水處理站,請問:該擬建2000m3/d污水處理站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情形。
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是體現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的環境管理要求。來信所提出的擬建污水處理站是典型的水污染物減排工程,其建設目的是為改善流域水質,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描述情形。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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