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排污登記表自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1)定期更新。對已登記排污單位,自其登記之日起滿 5年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自動發送登記信息更新提醒。(2)變更登記。排污登記表有效期內,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 20日內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變更登記;(3)注銷登記。排污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銷排污登記表,注銷申請提交后,由平臺自動即時生成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因排污單位生產規模擴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況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按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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