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屬附表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附表之外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導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非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廣東省已于2019年8月起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頁。
持有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各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