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環境保護局文件并環發〔2017〕118號
關于加強儲油庫、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監管的通知
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各開發區環保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中心,各儲油庫、加油站: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儲油庫、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切實改善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標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一百零八條第(四)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
3、《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07)
4、《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0-2007)
二、管理權限
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中心(以下簡稱尾氣中心)負責全市儲油庫和中石油、中石化、延長殼牌所屬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各開發區環保局負責本轄區內社會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監督管理。
三、監督管理
(一)嚴格環境準入要求
新(改、擴)建加油站和儲油庫,必須安裝油氣回收治理裝置或設施,符合國家油氣污染排放標準要求。
(二)加強現場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各開發區環保局、市尾氣中心應將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列入日常環境監督管理范圍;要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油氣回收系統運行維護和日常檢查制度,建立管理臺帳,確保油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環境保護現場監督檢查要點見附件1)。
各監管責任單位根據管理權限,要加強現場巡查監管,每年對其負責監管的加油站或儲油庫巡查次數不得低于1次,覆蓋率達到100%。
經營單位必須確保油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閑置、停用回收裝置,回收裝置發生故障或確需停運的,必須及時向環保部門書面報告。
(三)建立排放監測制度
建立企業自檢、環保部門監督性檢查(現場檢查和抽測)相結合的油氣排放監測制度。
儲油庫和加油站的油氣回收裝置年度自檢工作由經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頻次為每年1次,并在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至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備案。
對全市儲油庫、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年度抽測由市尾氣中心負責,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年抽測數量不低于全市儲油庫、加油站總數的5%。各縣(市)、區環保部門對加油站的年度抽測數量,按照管理權限不低于所監督管理加油站總數的5%。
開展油氣排放檢測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應當向市環保局報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和檢測設備檢定證書等相關資料;檢測機構必須在太原市行政區域內擁有自主的實驗室,不得租借其它單位的實驗室。
對在油氣污染防治設施檢測中弄虛作假、拒不接受監督管理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省級環保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消其相應資質。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
油氣回收裝置監督管理工作是環境保護任務內容之一,其完成情況將納入各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務必高度重視,認真推進。
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檢測中心要切實做好全市油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統一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各縣(市)、區環保部門開展日常監管工作。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應制定本轄區內儲油庫、加油站油氣污染防治設施監督檢查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各加油站、儲油庫要切實履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要完善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加大經費投入、加強設施維護、開展例行監測,確保油氣污染防治設施正常穩定運行。
(二)建立臺賬
各加油站、儲油庫要按照“一站一檔、一庫一檔”的要求建立環境管理檔案和日常監督管理臺賬,并定期進行更新。市尾氣中心要加強對全市儲油庫、加油站油氣污染設施環境管理檔案的指導和檢查。
(三)嚴格執法
對油氣回收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抽測不合格及擅自停用油氣回收治理設施等違法排污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規依法處理。
各縣(市)、區環保局(分局)每年1月30日前將上年度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檢查情況總結報告(加蓋公章)報送市尾氣中心。
太原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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