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英文縮寫EIA,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為什么要辦理環評
—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重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7月2日)。
—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不辦理環評手續的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新《環評法》于2016年9月1日施行
16年7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的決議,新版環評法將于9月1日起施行。
審議通過的《環評法》修改了九大項內容突出三個特點:
1.簡化環評審批
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備案制,今后審批部門只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批,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不再要求審批。
2.取消前置審批
新法刪除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從立法角度取消了環評審批作為項目審批部門前置條件的依據。
解讀:新《環評法》中兩個關于“審批”的亮點
修改前的《環評法》試圖通過行政審批增強其強制力。然而,實踐表明,環評成為建設項目或規劃草案獲得行政準許的工具,淪為建設項目的“買路條、敲門磚”。為了通過審批,一些環評機構開始造假,導致環評機構和環評人員信用喪失,環評體系遭受系統性損害,甚至影響了環評制度的信用。
新修改的《環評法》環評審批弱化事前、強化事中和事后監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職能正確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發揮宏觀控制作用。
3.加強環境執法
新法對“未批先建”項目的處罰更嚴更重,取消了對“未批先建”項目限期補辦手續的情形,在責令停止建設后直接進行處罰,并增加了可以責令恢復原狀的內容。處罰額度從環評法修訂前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改為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解讀新修改的《環評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違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懲罰的限額。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可對建設項目處以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項目如果是上億元的話,罰款可以超過百萬元。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則意味著企業前期投資將會“打水漂”,這將對企業產生強大威懾力。
新《環評法》對企業的影響
新《環評法》來了,涉環評的企業切不可掉以輕心。環評審批不再作為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并不意味著環評不需要審批。因為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已被取消,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之前一定要完成環評手續,否則將可能面臨被責令停止建設和“未批先建”的高額罰款。若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而拒不執行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被移送處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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