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大嶺山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大嶺山鎮大片美村某工業園有一非法回收廢機油窩點。大嶺山分局安排執法人員便衣蹲點核查,確定目標后,聯合公安部門到現場開展執法檢查。
現場檢查發現,該非法回收廢機油窩點未辦理營業執照,在未辦理相關環保手續及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回收廢潤滑油等危險廢物并進行分裝銷售。現場車間存有鐵皮小桶455個、大型噸桶2個、鐵皮大儲罐2個、鐵皮中儲罐2個,儲罐及桶內裝有大量廢潤滑油。大嶺山分局現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非法收集點存放的廢潤滑油進行取樣檢測。同時,執法人員現場對該非法收集點制作雙筆錄調查取證。
為妥善處置該非法收集點非法收集的廢潤滑油等危險廢物,防止上述廢潤滑油被非法轉移造成二次污染,大嶺山分局現場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應急處置單位對該非法收集點的廢潤滑油及含油廢物等危險廢物過磅稱重后妥善轉移暫存。經稱重統計,該非法收集點共非法收集121.545噸廢潤滑油及含油廢物等危險廢物。
經過連續3天轉移工作,該非法收集點非法收集的廢潤滑油及含油廢物等危險廢物已全部轉移至第三方應急處置單位。下來,大嶺山分局將根據檢測結果對該非法收集點作進一步處理。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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