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來水稀釋排放廢水,降低污染物濃度,沙田某企業以為這“妙方”無人知曉。近日,沙田鎮一企業用自來水稀釋超標排放的廢水,被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沙田分局執法人員查處。
近日,沙田分局執法人員對福祿沙村某河涌附近涉水企業進行檢查,發現某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涉案企業主要從事聚苯乙烯珠體加工生產,已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F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常生產,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轉。該企業設有2套廢水處理設施(分別為A、B),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為“車間廢水-物化-初沉-調節池-生化-二沉-砂濾-外排”,A、B車間的生產廢水分別經上述兩套廢水污染防治設施處理后至標準化總排口排放。
執法人員檢查該企業B車間的廢水處理設施時,發現二沉池與砂濾池的墻壁有可疑管道連接,且該可疑管道連接總排放口,執法人員馬上對該管道走向進行詳細勘察。經查,該管道為自來水管道,自來水管沿二沉池墻壁鋪設到砂濾池,由砂濾池頂伸入砂濾池內,再穿出砂濾池,與砂濾池廢水排放管道連接,當自來水管閥門開啟時,自來水經管道稀釋廢水污染物濃度。
執法人員現場立即委托監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比對監測。第一次監測時,自來水閥門開啟,廢水為無色透明狀,采樣人員對該企業總排口的廢水取樣監測;第二次監測時,自來水閥門關閉,廢水逐漸變灰且渾濁,采樣人員再次對該企業總排口的廢水取樣監測。兩次取樣監測結果對比顯示,自來水閥門開啟時,總排口廢水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自來水閥門關閉后,總排口廢水中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總磷均超標排放。綜合現場檢查結果和監測結果,執法人員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依法查處。
該企業用自來水稀釋廢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6月6日對該企業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決定對該企業處45萬元罰款。
企業是排污的主體,也是治污的第一責任人。沙田分局提醒各企業,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共同保護好生態環境。沙田分局將嚴厲打擊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同時持續加大生態環境普法宣傳力度,以案釋法,強化企業和社會公眾環保意識,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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