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廣東高院發布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處罰某科技公司環評文件造假違法行為的案件入選。
環評文件造假建設單位和環評編制單位均應擔責
——某科技公司訴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罰款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某科技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委托編制的環評報告存在虛假不實等嚴重問題。某科技公司確認其沒有關注監測結果中的具體噪聲數值,也沒有核對報表數據與監測儀器數據是否一致。環評編制公司無法提供原始監測數據等資料,某科技公司對其是否有開展現場噪聲監測并不清楚。
查處情況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關于“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下列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技術單位、編制人員予以處罰:……(三)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范圍內的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或者編造相關內容、結果的;……”的規定,對某科技公司處50萬元罰款。
此外,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對涉案環評編制公司的環評造假行為也已作出行政處罰。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罰款決定。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的環評報告存在重大虛假,未對環評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對環評報告的真實性審核持放任態度,未落實相關環保責任。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上述行為作出罰款50萬元的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判決駁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該案為環評文件造假追究建設單位環保責任的典型案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是環評制度的“生命線”,直接關系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為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精準打擊環評文件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對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環境治理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為全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切實維護環評服務市場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環保主體責任,加強對受委托的環評文件編制機構的約束,環評編制機構應守好環評質量底線,嚴禁弄虛作假,樹牢依法經營、守法發展的理念,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環保法律法規,切勿以身試法。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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