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工藝選擇不當
VOCs廢氣經治理后,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均應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排放要求,并確保排放穩定達標與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雙重控制要求。部分企業治理工藝選擇不當,由此帶來廢氣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產生有害物質損壞治理設備,或運行費用過高等問題。
1.選擇了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濃縮等非高效工藝。主要問題表現為活性炭或沸石固定床吸附材料吸附容量較小,吸附效率較低,處理較高濃度有機廢氣很快吸附飽和,無法及時脫附且脫附不均勻,不能滿足廢氣排放濃度穩定達標與污染物去除效率不低于80%的相關要求;
2.瞞報原輔材料種類或用量,導致治理工藝選擇不當。部分企業瞞報原輔材料種類和使用量,導致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對VOCs廢氣產生濃度估算不足,難以去除中高濃度廢氣。如實際產生中高濃度有機廢氣,但選擇了適用于中低濃度的沸石轉輪+RCO(CO)催化燃燒治理工藝(中高濃度適宜采用沸石轉輪+RTO(TO)高溫焚燒治理工藝),導致廢氣焚燒熱解去除不徹底,治理效果不佳;再如瞞報使用含鹵素原輔材料(如二氯甲烷等),廢氣含氯離子,經焚燒后產生鹽酸等強酸物質,造成催化劑中毒和治理設施快速腐蝕。
3.對生產規律和廢氣產排認識不清,盲目選擇工藝。部分企業生產不連續或廢氣濃度不高,但未經濃縮直接采用RTO焚燒處理,大量依靠天然氣助燃,導致能耗過高,運行費用成倍增加,給企業帶來巨大壓力。
二、治理設施工程設計施工質量參差不齊
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業務不精、工程質量把關不嚴,甚至欺瞞欺騙、以次充好,未按照吸附法、燃燒法等技術規范化要求設計和施工,高效治理設備治理參差不齊,導致設施治理效果大打折扣,推高企業的運行成本,給企業帶來治理設施建設和運維費用的雙重壓力。
1.治理設施設計、施工存在問題。治理設施脫附溫度或催化燃燒溫度過低,無法滿足脫附條件或者難以實現熱解氧化效果,使用RTO焚燒工藝但達不到有效燃燒溫度,造成廢氣去除不充分,廢氣排放濃度較高。
2.第三方工程服務單位偷工減料、以次充好。VOCs高效治理設施對設備設施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要求較高,部分無實踐經驗和成功案例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欺瞞欺騙企業,惡意低價獲得合同,然后偷工減料、以次充好,導致設施工程質量地下,甚至明顯安全隱患,造成企業治理成本無效投入、重復投入。
3.施工工程粗糙,細節未完善。如設施密閉性不佳,存在廢氣泄露問題;再如將注塑吹膜等低濃度廢氣混入印刷和烘干的高濃度廢氣,導致治理設施風量過大、設備規模增大,加大治理設施建設費用,也影響整體治理效果。
4.第三方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委托的第三方工程治理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顯示廢氣經治污設備治理后穩定達標,通過虛假檢測蒙混過關。
三、廢氣排放口及采樣平臺等不規范
未按照《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T 397-2007)等有關規定規范設置廢氣排放口,采樣口未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或距離彎頭、閥門、變徑管的距離不滿足規范要求。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2米時,未設置通往平臺的固定式的鋼制斜梯、Z字梯、旋梯、升降梯(很多采用直梯,導致監測儀器難以達到平臺)。
溫馨提示
鑒于燃燒型、溶劑回收型VOCs高效治理設施屬于中大型環境治理裝備,其建設及其日常運行費用投入較大,對設備設施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要求也較高,建議企業多方比選,擇優選擇行業污染治理經驗豐富、技術成熟、工藝可信、設備可靠、口碑良好的技術服務單位、設備供應商和工程建設單位,不宜選用技術方案不成熟、無實際投入使用,或技術路線不明(包括以專利技術為理由搪塞等方式隱瞞技術路線的)、建設運行成本不清晰、費用明顯低于市場行情的方案,或只能提供與本行業治理無關案例的服務商,避免出現無效投入、重復投入,或者運行維護成本不可控而導致無法承受等情況。
來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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