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六科與石碣生態環境分局對石碣鎮內企業開展隨機抽查,發現某五金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偷排廢水的環境違法行為。
該企業已辦理相關環保手續,設有溶解、壓鑄成型、沖剪、機加工、超聲波清洗、打磨、噴砂、振動研磨等工序及相關生產設備,有配套廢水處理設施。其環評文件上注明振動研磨和超聲波清洗等工序產生的廢水經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理,不允許排放生產廢水。
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振動研磨和超聲波清洗等工序正在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但執法人員發現該企業在廢水處理設施第一級沉淀池內私設一抽水泵和軟管,現場抽水泵正在運轉,將未經處理的乳白色廢水從廢水處理設施第一級沉淀池處通過軟管排至廠區內的雨水排放口,最終排至外環境。
以案釋法
該企業通過私設水泵和軟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執法人員針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制作雙筆錄,并現場責令其立即拆除私設的水泵和軟管,不得偷排生產廢水,加強日常環保管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該企業表示將嚴格落實上述要求。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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