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開獲悉,日前江蘇省無錫市生態環境部門通報了當地最新一批“涉氣執法領域違法行為”。
案例一:無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無組織廢氣超標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8日、6月9日、6月10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無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現場委托有資質第三方監測機構對該公司廠界無組織廢氣進行監督性監測,經監測,該公司6月8日夜間臭氣濃度(最高值34)、6月9日日間臭氣濃度(最高值34)、6月9日夜間臭氣濃度(最高值33)、6月10日日間臭氣濃度(最高值24)均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構成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之規定,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對該企業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來源:無錫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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