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里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對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手機殼噴漆加工,主要生產設備有自動噴涂線2條,已配套“噴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治理設施,但現場聞到明顯刺激性氣味。
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總VOCs的排放濃度超標12.13倍,總VOCs的排放速率超標2.38倍。
處理結果
里水監督管理所向該單位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該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處罰款26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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