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無錫某特種薄板有限公司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時,該單位4號鍍鋅線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酸霧廢氣采用堿噴淋處理后高空排放。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酸霧吸收塔引風機正開啟,噴淋塔吸收液pH計數值顯示為3.26,吸收液呈酸性。無錫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江陰某檢測公司對噴淋吸收液采樣,5月31日收到檢測報告顯示:pH值為1.6,該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屬于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2023年7月11日,無錫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將該單位積極整改、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作為從輕處罰的認定依據,在告知罰款數額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23.8萬元。
案件點評
化工行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大量酸霧廢氣,酸霧廢氣不僅容易腐蝕設備、使設備生銹,影響產品質量及安全生產,更容易通過呼吸道和皮膚進入人體,危害人體健康。通過堿噴淋處理,可以使酸霧廢氣的酸性得到中和,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本案中,該單位生產線上的酸霧吸收塔引風機雖已開啟,但經檢測顯示噴淋塔吸收液pH值未達到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
本案警示所有排污單位在取得排污許可證后,不能掉以輕心,應時刻關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監測結果等,及時發現自身在排污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開展自查自糾,減少違法違規的風險,防患于未然。執法部門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調查,發現問題后立即進行整改。涉及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案件,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損害情況、損害范圍等接受調查,在立案調查過程中主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相關情況將作為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認定依據。被處罰的排污單位應當引以為戒,在日后的排污管理工作過程中及時總結和自我監督,以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法律條文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是對排污單位進行生態環境監管的主要依據。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來源:無錫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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