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寮步生態環境分局收到信訪投訴,稱某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出動,依法對某機械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塑膠制品加工生產,執法人員發現其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沾有油漆的廢油漆罐和沾有稀釋劑的廢稀釋劑罐等危險廢物在樓頂露天堆放,現場沒有粘貼危險廢物識別標識,未落實防腐蝕、防滲漏、防溢出等措施。
以案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執法人員立即制作雙筆錄并拍照攝像,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并出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企業立即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后續執法人員再次來到該企業現場復查,該企業已將廢油漆桶、廢稀釋劑桶交由危廢公司回收處理,并設立好符合“三防”要求的危廢倉,按規范存放危廢。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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