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據群眾舉報和無人機勘察,茶山生態環境分局依法查處了轄區內一無證五金加工坊。
該加工坊主要從事五金制品加工生產,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環保審批及自主驗收手續,擅自設有除油、酸洗、清洗、超聲波清洗、研磨、鈍化、甩干等生產工序和甩干機、超聲波清洗槽、研磨機、清洗槽(包括鈍化槽)、清洗桶等生產設備。現場檢查時,該加工坊未生產,但堆放有已加工好的成品一批,除油槽內掛有正在除油的五金件。
該加工坊廢水、廢氣均未配套污染防治設施,除油、鈍化、酸洗工序產生的廢氣經車間內的排氣扇及窗戶排至廠外;清洗廢水未經處理,經清洗桶溢流至地面后,直接流入車間內的排水口,經調查核實,該排水口最終流向市政管道。
執法人員對清洗車間地面積水、清洗桶內液體及化糞池出水口分別進行采樣檢測,結果顯示地面殘留積水總鎳超16.7倍、總磷超15.4倍、石油類超4.0倍、化學需氧量超116倍,化糞池出水口總鎳超3.3倍。
該加工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對其違法行為處20萬元罰款。
目前,該加工坊已停止生產,相關零散廢水和危險廢物已按照規范完成轉移處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關于“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規定,該無證五金加工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部門進一步處理。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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