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生態環境分局近日開展自主驗收專項檢查時,發現某包裝技術有限公司在辦理自主驗收過程中,未按照批復要求在安裝污染防治設施后進行自主驗收,涉嫌驗收作假。
經調查,該企業印刷、粘箱、粘盒工序已配套廢氣處理設施,但印刷、粘箱、粘盒工序車間未完全密閉,車間有多扇窗戶處于打開狀態,部分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車間內設有10個排氣扇,排氣扇靠車間內部一面用棕色紙皮遮擋,排氣扇現場未開啟。
根據自主驗收意見要求,該企業的印刷、粘箱、粘盒工序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是“UV光解裝置+活性炭吸附裝置”,但是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采用的是“活性炭裝置+活性炭裝置”,實際情況與環評批復和自主驗收意見不符,涉嫌自主驗收作假。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制作雙筆錄擬立案處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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