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東坑生態環境分局在開展日常監察時,發現一家塑膠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廢水外排行為,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查處該環境違法企業。
經查,該公司已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及排污登記。根據環評文件,其噴漆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水簾柜預處理后,經管道收集至樓頂的水噴淋+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且不允許排放生產性廢水。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樓頂的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水噴淋塔內的黑色廢水溢流至樓頂地面,最終經市政雨水管網排至東坑內河。鑒于現場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與該公司環評批復及驗收意見等文件要求不符,涉嫌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對其制作雙筆錄,后續將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該公司或將面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東坑生態環境分局提醒廣大企業,加強企業管理和污染防治設施日常維護,做好運行臺賬,安排專人運行維護相關設施,杜絕不正常排污現象發生。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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