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南省、山東省、江蘇省等多省發文關于全面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深度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幫扶工作,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開展 VOCs 廢氣收集情況進行抽測、治理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等多項部署。在檢查中發現企業普遍存在臺賬收集不完整、廢氣收集率及治理設施去除率偏低、危險廢物貯存場所設置不規范、缺乏采樣口或采樣口設置不規范等問題,具體如下:
1、臺賬收集不完整
VOCs 物料臺賬方面,企業普遍沒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匯總在一個臺賬上,記錄格式不規范。
根據 HJ 944-2018《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規定,企業應建立含 VOCs原輔材料臺賬、內容包含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設施運行臺賬方面,企業缺乏系統性的信息記錄,尤其是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及停留時間等信息記錄不全。
根據 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規定,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 pH 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廢氣收集效率較低
現場核查過程中,受制于生產車間過大或生產設備移動幅度過大、生產線過長的影響,廢氣收集效率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業的注塑、吹膜、密煉、壓延等工序的生產車間難以密閉。
部分企業通過在車間設置局部集氣罩收集塑料熔融狀態下產生的有機廢氣,但因生產設備移動幅度太大,集氣罩口與控制點間的距離較遠,收集效果較差。印刷行業的印后整理工序,膠粘過程直接在印刷車間中進行,因印刷設備自帶收集口,產生的廢氣易于收集,膠粘廢氣則在車間內無組織排放,家具制品行業的封邊工序廢氣同樣地易被忽略,以無組織的形式排放。
3、治理設施去除率較低
揮發性有機物年產生量為10噸以下的企業,工藝多以噴淋/干式過濾棉+UV 光解+活性炭為主,在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部分企業的 UV 燈管安裝數量與處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藝過程產生的顆粒物沒有經過前處理直接進入 UV 光解裝置,顆粒物沉降在 UV 燈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與所需處理的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長期不更換,活性炭處于失效狀態。
設施運行過程普遍存在氣體流速過快的問題,根據 HJ 2026-2013《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固定床吸附裝置吸附層的氣體流速應根據吸附劑的形態確定。采用顆粒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纖維狀吸附劑(活性炭纖維氈)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窩狀吸附劑時,氣體流速宜低于 1.2 m/s。廢氣在吸附裝置中的流速過快,停留時間不足,導致廢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未被吸附或未達到應有的處理效果便排放。
4、危險廢物處置不規范
企業治理設施運行過程產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噴淋廢液、吸附飽和的廢活性炭或過濾棉,生產過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機溶劑的外包裝物等,都屬于危險廢物,且含揮發性有機物,貯存不當或廢棄后沒有及時密封貯存,容易造成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現場核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廢油漆桶沒有加蓋貯存,或者沒有把危廢放到指定的危廢貯存場所。部分企業危廢間沒有沒有設置規范的標志牌,地面沒有做防滲處理。
5、缺乏采樣口或采樣口設置不規范
為計算治理設施的去除率,企業應在廢氣處理設施前后風管的合適位置開設永久性規范采樣口,采樣口位置應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的規定,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徑處。企業為了方便采樣,排氣口采樣口多設置在彎頭下游不足 1 倍直徑的地方,采樣數據不準無法計算治理設施的去處率。
01適用范圍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適用哪些行業
包括但不限于制藥、農藥、涂料、油墨、膠粘劑、染料、日用化工、化學助劑、合成革、橡膠制品、塑料制品、化纖、有機化學原料制造等化工行業,使用涂料、油墨、膠粘劑和其他有機溶劑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鋼結構、鋁型材、鑄造、金屬表面處理、電線電纜制造、彩涂板、工業涂布、電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裝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業,以及紡織印染、注塑等。
02執行標準
各行業 VOCs 無組織排放應執行什么標準?
1、《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發布前已實施的《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以及近期發布的《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已對 VOCs 無組織排放源項(儲罐、泄漏等)進行了規定,這些行業的無組織排放控制按行業排放標準規定執行,不執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膠制品、合成革與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其 VOCs 有組織排放控制按相應排放標準規定執行,因行業排放標準中未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應執行 GB 37822—2019 的規定。
3、沒有行業專項排放標準的涉 VOCs 行業,有組織排放控制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的規定,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 GB 37822—2019 的規定。
4、有更嚴格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應執行地方標準的規定。
03注意事項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標準要求企業在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環節實施全過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儲存環節。要求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包裝袋、儲罐、儲庫、料倉等。
2.物料轉移和輸送環節。其中,液態VOCs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粉狀、粒狀VOCs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管狀帶式輸送機、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
3.工藝過程。主要為化工行業,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學反應、分離精制、真空系統、配料加工及含VOCs產品的包裝等。
4.含VOCs產品使用。涉及行業較多,從作業工序來講,主要包括:調配(混合、攪拌等)、涂裝(噴涂、浸涂、淋涂、輥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結(涂膠、熱壓、復合、貼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風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噴洗、淋洗、沖洗、擦洗等),及有機聚合物的混合/混煉、塑煉/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擠出、注塑、壓制、壓延、發泡、紡絲等)等。
5.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別注意,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含)的企業,應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工作。
6.敞開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濃度廢水中含有VOCs物質,污水處理時(如曝氣)會從水中轉移至大氣中。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 μmol/mol,應加蓋密閉收集。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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