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萬江生態環境分局根據日常巡查線索,在嚴屋社區查處了一家涉嫌雨天偷排冷卻廢水入河的塑料廠。
執法人員到場時,該廠的擠出生產線正在運行,已配套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高空排放。冷卻水收集池周邊地上有不少積水,池壁另接有管道,管道沿著車間墻壁向外延伸。執法人員沿管摸排,并對廠區內雨污管網進行檢查,發現該管疑似接入廠區外的雨水管中,同時在廠房后河涌旁發現有一出水口并有水排出,疑似廢水外排。
檢查發現,該廠冷卻水收集池池水滿溢,溢出的冷卻廢水通過地上鋪設的溢流管,未經處理直排至廠外雨水管網。執法人員隨后進行試水試驗,發現收集池內的冷卻廢水最終排至河涌排水口,直排入河。后經調查,該廠雖已辦理營業執照和相關環保審批、排污登記等手續,但未經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擅自增設生產設備和工序。萬江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委托了第三方監測單位對收集池內的廢水取樣檢測,對該廠制作雙筆錄并立案查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依據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萬江生態環境分局表示,將持續深入推進專項執法行動,進一步強化沿河企業的日常監管,高壓打擊水環境違法行為,全力推動泗盛斷面水質達標攻堅決勝。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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