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某塑膠模具有限公司因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完成自主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注塑廢氣直排,被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立案調查并要求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首次處罰35萬元;但該公司拒不整改,繼續違法生產、污染環境,且拒不繳納罰款,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公司屢教不改、藐視法律的行為再次立案查處,依法作出罰款118萬元的決定,該公司罰款已累計達153萬元。
2021年8月16日,東莞市某塑膠模具有限公司未經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同意,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F場設有機加工、注塑、破碎等工序及CNC機、火花機、磨床、銑床、中走絲機、注塑機、破碎機等生產設備,未建成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注塑工序產生的廢氣直接無組織排放;未完成環保自主驗收,主體工程已投入生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2021年12月16日,大嶺山生態環境分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該企業,處罰35萬元。2022年4月20日,分局執法人員到該公司現場派送《行政處罰催告書》時發現,該公司在未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依然開工生產,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產。
2022年7月13日,分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仍未完成自主驗收手續,部分注塑機電源及顯示屏已開啟,部分機臺有員工在作業,有員工正在清掃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塑料邊角廢料,車間內送風扇已開啟。執法人員現場對該企業制作了雙筆錄,再次對其立案查處加罰。
相關法條: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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