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夜間,橫瀝生態環境分局在開展VOCs走航監測分析時發現田頭村某路出現異常峰值,執法人員隨即對周邊企業開展排查。
檢查發現,田頭村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手機殼生產加工,現場設有真空鍍膜機、自動噴漆線、鐳雕機等工序和設備,樓頂設有兩套有機廢氣處理設施,均為兩個水噴淋塔+兩個活性炭柜。執法人員在其排放口下風向聞到明顯異味,檢測顯示TVOC峰值濃度超過5800μg/m3(微克每立方米),超過無組織排放限值1倍多。表面上看,該公司的廢氣處理設施均處于正常運轉狀態,但細心的執法人員發現廢氣經活性炭箱后仍有較大水汽,因此判斷其活性炭箱有問題。
由于該公司正在生產,執法人員在廠內等待一個多小時,待其停機后打開裝置檢查,發現每套廢氣處理設施設置兩個連通的活性炭箱,每個炭箱內有三層共6個抽屜。正常情況下,抽屜內放置蜂窩狀活性炭,運行過程中氣流以波浪形態前進,所有氣流在每個炭箱內經過時與活性炭充分接觸,有害氣體在穿越活性炭時被吸附捕捉,從而達到凈化的目的。但該公司的每個活性炭箱內都存在抽屜缺失、箱內出現直通情況,廢氣不經過活性炭吸附直接排放,屬于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面對現場鐵證,該公司負責人最終從雜物房中找回缺失的活性炭抽屜,將其放置回去。經詢,該公司負責人在生產時發現活性炭堵塞,影響到排氣,本應及時更換活性炭,但為了省錢省事,就動了直排的歪心思。執法人員對該公司制作雙筆錄并立案,現場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后續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規范做法:
活性炭吸附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活性炭的填充量應根據活性炭吸附裝置的風量、氣體流速、VOCs濃度等因素規范設計,參考不小于最少填充量,以確保達到較好的吸附效果。企業應根據生產狀況定期更換活性炭,活性炭更換周期一般不應超過累計運行500小時或3個月,運行過程發現活性炭堵塞、效果變差時應及時更換,更換活性炭時應同步做好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廢活性炭按危險廢物妥善處理。
法條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