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危廢常見違法行為有哪些?
貯存不規范,露天堆放、危廢和固廢混合隨意堆放等;
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危廢貯存地及包裝無清楚、正確的標識;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廢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廢有關資料,沒有建立清晰、詳細的危廢臺賬;
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廢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廢,未按時完成危廢動態管理相關信息的申報和執行聯單制度;
非法轉移、非法排放、非法處置危廢;
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廢;
無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非法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傾倒危廢;
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危廢等;
未經許可,擅自新增、改建、擴建處理處置設施;
未制定危廢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2. 危廢臺賬檢查要點有哪些?
產廢單位是否對工業廢料、廢酸等危廢產生名稱、種類、數量、來源、出入庫、轉移等情況如實登記造冊和規范記錄;
針對《危廢產生工序記錄表》,核對工序、原材料、產品、副產品等相關內容是否和排污許可證保持一致,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產生的危廢相關信息是否準確、全面。
針對《危廢特性表》,核對每類危廢特性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針對《危廢產生情況一覽表》核對危廢流向是否真實;
上年度產生量是否與申報登記或者監管平臺數據一致。
針對《危廢臺賬記錄表》,查看是否有原始記錄;
在危廢產生、貯存、自行利用處置環節,核對各類危廢的產生、貯存、自行利用處置環節記錄表是否與《危廢產生情況一覽表》保持一致;
危廢產生、貯存、自行利用處置情況記錄相關信息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針對《危廢臺賬企業內部報表》,核對危廢種類是否齊全;
危廢產生、貯存、自行利用處置及流向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危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危廢經營記錄簿,涵蓋分析、接收、利用、處置、內部檢查、運行、環境監測、事故記錄和報告、應急演練等內容。
3. 貯存檢查要點有哪些?
是否按照《危廢貯存污染控制標準》,按照危廢特性分類收集、分區貯存;
貯存場所地面是否作硬化及防滲處理;
場所是否有雨棚、圍堰或圍墻;
是否設置廢水導排管道或渠道;
沖洗廢水是否根據排污許可證要求納入企業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或按照危廢管理;
貯存液態或半固態廢物的,是否設置泄露液體收集裝置。
盛裝危廢的容器材質和襯里是否與危廢相容;
容器和包裝物是否有破損、泄漏和其他缺陷。
是否混合堆存不相容的危廢;
是否將危廢混入非危廢中貯存。
危廢經營記錄簿、信息平臺數據、實際貯存的危廢種類和數量,三者是否一致。
針對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廢,產廢單位是否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
不能進行預處理的,是否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貯存廢棄劇毒化學品的,是否按照公安機關要求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貯存易揮發的危廢庫房是否密閉,加裝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處理后達標排放。
4. 危廢轉移檢查要點有哪些?
產廢單位是否按規定制定包含危廢轉移計劃在內的危廢管理計劃,并備案;
產廢單位是否按照危廢管理計劃中的轉移計劃執行;
危廢移出單位是否如實填寫運行危廢轉移聯單;
危廢承運單位是否認真核實運輸的危廢與轉移聯單一致;
是否制定運輸過程環境風險應急預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措施,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危廢接受單位是否認真核實接受的危廢與轉移聯單一致;
是否如實、規范填寫轉移聯單中接收單位欄目,數據、類別等信息與經營記錄簿一致;
危廢經營許可證持證單位利用處置過程產生的不能自行利用處置的危廢,是否全部轉移給持有相應許可證的單位。
5. 標識設置檢查要點有哪些?
在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廢的設施、場所是否根據《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附錄A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 15562.2)設置規范(形狀、顏色、圖案均正確)的識別標志;
盛裝危廢的容器和包裝物是否根據《危廢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附錄A設置標簽,并如實、完整填寫類別、數量、危險特性、產生日期和責任人等相關信息。
6. 危廢應急管理檢查要點有哪些?
是否制定危廢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要明確管理機構及負責人,對不同情形的意外事故是否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
是否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制定詳細的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7. 污染物排放檢查要點有哪些?
許可證持證單位的破碎、研磨、混合攪拌等預處理設施是否有較好的密閉性,并保證與操作人員隔離;
含揮發性和半揮發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危廢的預處理設施是否布置在室內車間,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根據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檢查設施運行和污染物排放的其他問題。
8. 許可證單位的檢查要點有哪些?
檢查持證單位是否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危廢收集、轉運、接收、貯存、利用、處置活動;
經營范圍與許可證所列范圍是否一致;
利用處置方式與環評及批復文件是否一致;
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及開展相關環境管理活動;
調閱經營單位利用處置臺賬,檢查利用處置量、類別是否與轉移聯單相關內容相符;
嚴禁接收不明廢物和超出經營范圍接收危廢。
9. 環保手續檢查要點有哪些?
圍繞環評文件、排污許可、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相關要求,檢查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擅自降低環評編制等級的違規行為;
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污染防治設施是否與環評文件要求一致;
主要企業信息、生產設施、原料、產品產量、排污節點、產廢節點、危廢類別、貯存設施、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污染排放情況等內容與排污許可及現場實際是否一致;
環評報告是否符合《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相關要求;
是否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遺漏、虛假造假等重大缺陷。
10. 產廢單位自行利用處置檢查要點有哪些?
對擁有危廢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企業和單位,結合環評文件、排污許可證、危廢管理計劃、生產臺賬等基礎資料,對原料使用量、產生環節、產品出入庫量進行核實,去向是否存在不合理;
對工業廢料、廢酸等危廢自行利用處置設施,要核算使用量、處置量和再生量是否合理,是否與利用處置能力和再生能力總體匹配;
按照企業的原料、產品、排污環節、產廢環節等逐一核查,調閱企業用電量情況,核實企業生產負荷和生產經營情況,企業的排污設施、污染物和現場實際設施必須與排污許可證正副本一致,查明是否涉嫌非法處置,擅自改變原料。
是否建立危廢利用和處置臺賬,并如實記錄利用情況。
是否定期對自行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并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是否如實將自行利用處置設施情況和實際利用處置情況納入危廢管理計劃并通過信息系統申報。
來源:危廢技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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