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界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照《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生態環境部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內容開工建設前,向現有審批權限的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對于原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擬重新報批時對照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環評名錄》)屬于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該項目原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點、簡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重大變動,分以下三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二、如何界定建設項目一般變動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的建設過程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未列入重大變動清單的,界定為一般變動。建設項目涉及一般變動的,納入排污許可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2,以下簡稱《一般變動分析》),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環境影響結論。建設單位對分析結論負責。《一般變動分析》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涉及一般變動,分以下四種情形辦理排污許可證: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對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涉及本項目),且不屬于重新申請情形的,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新增變動內容);變動前已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涉及本項目)的,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新增項目整體內容);變動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在申請取得或變更排污許可證時,按照一般變動后實際建設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內容如實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將《一般變動分析》和公開情況作為附件。
涉及一般變動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建設單位開展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將《一般變動分析》作為驗收報告的附件,在驗收報告編制完成時,與驗收報告一并公開。
三、如何界定驗收后變動
(一)界定依據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原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變動,且不屬于新、改、擴建項目范疇的,界定為驗收后變動。涉及驗收后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在變動前對照《環評名錄》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別要求,判斷是否納入環評管理。
(二)管理要求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納入環評管理的,參照改、擴建項目進行管理。建設單位應在驗收后變動發生前,依法履行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核準、備案)和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按改、擴建項目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涉及驗收后變動,且變動內容對照《環評名錄》不納入環評管理的,按照《環評名錄》要求不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排污單位建設的項目發生此類驗收后變動,且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情形的,納入排污許可證的變更管理。排污單位應提交《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附件3)作為申請材料的附件,并對分析結論負責。
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在建設或者運營中發生一般變動的,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簡述環保手續的辦理情況、環評批復要求及落實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列表闡述實際建設內容、原環評內容和要求、主要變動內容、變動原因、不利環境影響變化情況,對照重大變動清單逐條判定是否屬于一般變動。
二、評價要素。明確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評價等級、評價范圍、評價標準等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予以更新并說明原因。
三、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建設項目變動前后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項目變動后各環境要素的影響分析結論是否發生變化;分析建設項目變動前后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四、結論。明確項目發生一般變動后,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是否發生變化。
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后發生變動的,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的,排污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排污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排污許可、驗收具體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闡述變動內容,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排放口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變化情況,分析變動原因并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范圍。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依次注明變動情況,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二、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驗收后變動導致的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明確排放種類、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是否增加;分析驗收后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原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三、結論。根據驗收后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綜合判定是否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屬于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可以納入排污許可證變更管理。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編制要求
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后發生變動的,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的,排污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排污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排污許可、驗收具體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闡述變動內容,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排放口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變化情況,分析變動原因并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范圍。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依次注明變動情況,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二、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驗收后變動導致的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明確排放種類、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是否增加;分析驗收后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原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三、結論。根據驗收后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綜合判定是否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屬于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可以納入排污許可證變更管理。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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