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厚街生態環境分局對轄區內工業園開展日常巡查檢查時,發現并查處一家未批先建、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企業。
經查,該企業主要從事燈飾罩生產加工,未辦理環保審批、驗收等相關手續,生產車間設有切割機、焊槍、除油盆、清洗池、過水池、銅發黑盆、錫發黑盆等生產設備和切割、包銅箔邊、焊接組裝、除油、銅發黑、錫發黑、清洗、過水等生產工序。
現場檢查時,其焊接組裝、除油、發黑、清洗工序正在生產,執法人員發現其車間未配套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焊接組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塵無組織排放;清洗、過水工序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溢出到地面后流入廁所蹲便池內,隨后排入該樓宇的化糞池。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企業廁所蹲便池和銅發黑盆、錫發黑盆進行采樣檢測。針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鎖定證據,查封其生產設備,并制作雙筆錄,依法立案查處。
相關法律知識:
該企業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該企業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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