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項目類
1、未批先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按要求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
2、未驗先投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驗收弄虛作假
未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
4、報告書、報告表內容不實
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
5、違反“三同時”
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6、未公開驗收報告
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二、排污許可類
1、無證排污或降級管理
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而實際未領證或僅做了排污登記,屬于重點管理但違規降為簡化管理。
2、證照失效
許可證超出有效期、限期整改通知書超出整改期。
3、申報不全
實際存在多期項目、多條生產線,或涉及多個行業,但只申報了部分項目、生產線或行業;實際建成產能遠大于許可證填報產能;僅依照環評報告書(表)填報許可證信息,但與實際情況不相符。
4、排放情況與實際不符
排污許可證與現場實際排放方式(如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口數量、排放去向、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控制措施等不一致。
5、在線監測情況與實際不符
排污許可證中載明需安裝在線并聯網,但實際未安裝、未聯網或未正常運行在線監測設施。
6、未按照規定開展自行監測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的內容和頻次開展自行監測。
7、未落實執行報告制度
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頻次、時間提交執行報告。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類
1、在線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存在主觀故意,符合監測弄虛作假規定,可移交司法(刑事)立案的。
2、在線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
在線監測的采樣、分析、工控機、數采儀出現的各類不正常運行問題,導致監測結果失真的。顆粒物采樣口、過濾器堵塞,無法正常測量;分析儀光路被堵塞,光路明顯偏離。
通標氣測試不符合規范要求,且不足70%的。煙道截面積設置與實際情況不符。采用氧化法脫硝工藝的,在線設施未安裝二氧化氮轉換器或轉化率不符合要求。折算系數設置錯誤。數據缺失連續24小時以上,且未報告生態環境部門并開展手工監測。
水樣取樣口是否正常,采水泵是否正常;取樣口的水是否出現稀釋、外接管路等無效水樣,取樣管為明管,是否堵塞、泄露,是否固定,采水樣后是否正常排水;標液是否有效、濃度正常。
3、未按照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或聯網
未按要求安裝或聯網的。重點排污單位、許可證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需安裝,具體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或核發技術規范。
4、在線設備運行維護不規范
在線監測運行維護存在的問題,如標氣、標液過期,運維、比對不及時等。存在U形管。伴熱管溫度不足,有水珠。通標氣測試不符合規范要求,但達到70%以上的。未安裝二氧化氮轉換器。未達到等速采樣要求。
無全程校準。全流程校準管路未連接,不符合規范要求。站房無抽風排氣扇、無溫濕度計、無空調等。煙氣反吹氣接口損壞,不能反吹。未驗收。取水池計量泵、蠕動泵、選向閥運行不正常,發生泄露;反應試劑無效,流量計安裝位置不正確,pH計不能正常測量;數據量程、配套系數存在人為修改。
四、治污設施安裝與運行類
1、超標排污或未執行超低排放標準
超排放標準、超排污許可證規定的限值。需在線數據、自行監測報告、現場實測,描述須寫超標原因、監測方法、排放口、超標因子、超標時間等。呼吸閥、應急閥、無組織逸散等都不算。
在線數據超標只算日均值,小時均值超標的不算問題(有地標規定的除外),注意要排除啟停爐等氧含量異常的時段。FID、PID、便攜式煙氣檢測儀等檢測儀器數據可以作為參考數據,須開展實測,檢測結果超標的算問題。
2、通過旁路、暗管偷排污染物
有逃避監管的主觀故意,偷排未經處理的廢氣、廢水。須有實際排放的證據(現場查實,或通過中控系統、臺賬、紅外熱成像、周邊痕跡等,證明確實存在排放)。不包括少量跑冒滴漏,煙道漏氣,旁路擋板密閉不嚴,少量煙氣無組織逸散。有旁路管道,但未排放的不算。
3、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
存在排污行為,但污染物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設施未同步開啟;
(2)重要運行參數存在明顯偏差(反應溫度、壓力、pH值、藥劑使用量等),導致運行效果變差;
(3)無適當理由跳過部分處理工序等。需要檢測、儀表、中控、運行記錄等明確證據。啟停爐過程脫硝等工藝可依據標準、許可或常規給予一定程度豁免或放寬。不含少量粉塵或VOCs無組織排放設施的運行問題。
4、治污設施運行不規范
排污單位治污設施的運行參數(溫度、壓力、pH值等)不符合相關技術指標要求,但對治污效果影響不大的,基本仍能達標排放;初步判斷排污單位可能存在不正常運行嫌疑,但未查實(排污單位無法提供相關證明設施正常運行的材料),未開展監測,尚不能立案查處的。活性炭未及時更換、紫外燈管未及時維護等。
5、未按要求采用高效脫硫脫硝等措施
未按排污許可證、環評、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安裝高效脫硫脫硝等措施,僅采用落后、淘汰、低效的處理方式。
6、未安裝治污設施
排污許可證、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核發技術規范等文件要求的脫硫、脫硝、除塵器、VOCs等處理設施,實際未安裝的。需核實并提供有相關政策文件依據。
7、處理技術單一低效
非惡臭異味治理,但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溫等離子等單一治理工藝,未按相關要求升級污染物處理工藝。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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