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東莞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上)
案例一
東莞市萬豐食品有限公司
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萬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廢氣處理設施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噴淋水未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循環使用,而是經PVC管道排至廠內化糞池后,經化糞池內潛水泵抽排至旁邊集水池,最終經PVC管道排入廠外生活污水市政管道。根據監測報告顯示,集水池排水口pH值、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總磷、總氮均不符合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標準。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對該公司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24萬元罰款。同時,依法將該案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啟示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明確了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其中包括了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和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環評批復的要求,落實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污染物處理達標后排放,而不能未經處理擅自排放污染物,否則將被處以10-100萬元罰款和行政拘留。如果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二
中億木材供應鏈(廣東)有限公司
噪聲超標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對中億木材供應鏈(廣東)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木方、板材加工過程中產生較大的機械噪聲,經現場第三方監測公司對廠界噪聲定點監測后,確認其廠界東南外1米處生產噪聲超2dB(A),廠界西北外1米處生產噪聲超12dB(A),廠界東北外1米處生產噪聲超6dB(A)。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公司限制生產3個月并整改以噪聲排放達標為準。
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實施,新法對噪聲定義、區域劃分和監督管理等相比舊法都有了更科學、更細致的規定;新法還鼓勵群眾舉報,明確要求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有效地處理影響群眾生活的舉報。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市生態環境局對中億木材供應鏈(廣東)有限公司處以限制生產3個月的行政處罰,但在新法中,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除了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還將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三
東莞市浩元達塑膠制品有限公司
傾倒或丟棄工業固體廢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9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市浩元達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發現其擅自將雕刻機雕刻后產生的約10公斤聚丙烯PP碎屑傾倒、丟棄在東莞市正中峰璟灣樓盤垃圾堆放處。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傾倒、丟棄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處1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啟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在實踐中,很多企業不重視工業固體廢物的管理,認為工業固體廢物的性質和生活垃圾差不多,可以當成生活垃圾處置。涉案單位傾倒、丟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約10公斤聚丙烯PP碎屑,屬于工業固體廢物,但涉案單位環保意識薄弱,在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的聽證會上,仍然未意識到案涉的聚丙烯PP碎屑屬于工業固體廢物。
近年來,東莞市高度重視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以做好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為契機,制定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指引,提升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能力,開展多項固廢專項整治行動,不斷強化固體廢物管理。今年,東莞市順利入選國家“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城市范圍,將以推進無廢城市創建啟動年為抓手,全力推進全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企業如不落實環保管理措施,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所需處置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案例四
東莞中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
監測數據失實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8日、21日、22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東莞中準檢測研究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生態環境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單位不真實記錄或者選擇性記錄原始數據,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行為處2萬元罰款。
啟示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而環境監測數據,系指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規定,通過手工或者自動監測方式取得的環境監測原始記錄、分析數據、監測報告等信息。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監測技術標準規范采樣監測,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
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五
東莞市迅捷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8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東莞市迅捷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至6月檢測期間,其中7臺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中,發動機額定功率數值小于車輛實際的發動機額定功率,導致報告中的最大輪邊功率限值均小于車輛實際的最大輪邊功率限值,實際上不符合相關要求,車輛排氣污染物結果應為不合格,但該公司出具上述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顯示排氣污染物結果為合格,共收取460元的排污污染物檢驗費用。
查處情況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60元,并處45萬元罰款。
啟示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負責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工作,把好檢驗關卡,對防控機動車尾氣污染具有重要意義。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要承擔起防控機動車尾氣污染責任,必須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近年來,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網絡監控與現場抽查相結合、常規檢查和聯合抽查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打擊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并通過建立健全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分級管理等各項工作機制,實現排放檢驗機構差異化、規范化管理,有力推動了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排氣檢測向規范化、精細化、高質化發展。
案涉檢驗機構在長達3個多月的期間內,存在部分車輛《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動機額定功率數值小于車輛實際的發動機額定功率,導致報告中的最大輪邊功率限值均小于車輛實際的最大輪邊功率限值,實際上不符合相關要求,車輛排氣污染物結果應為不合格,但其出具上述車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顯示排氣污染物結果為合格。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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