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監測,既是生產企業應當履行的主體責任,更是《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明確內容;既是企業對日常排污狀況及污染設施運行情況的主動掌握、主動作為,更是排污許可證核發后對證后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規定。
自行監測考驗企業自覺,但千萬不要抱著不做自行監測也沒人知、沒人管的心態,對企業自行監測的核查,我們是認真的。
執法情況
今年以來,市生態環境局兩次組織召開自行監測監管工作會議,會同市內各監管部門、執法部門、技術部門制定了“核查評估不少于582家次企業”和“執法抽測不少于282家次企業”的年度任務,形成多方監管力量共協調、謀其策、司其職、履其責的良好局面,有效提升我市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
同時,市生態環境局組織環境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累計出動監管、執法、工程技術人員612人次,采取現場勘察、網絡核查、臺賬檢閱等方式,完成對149家市內持國家排污許可證單位自行監測核查評估工作,評估自行監測方案149份,重點核查監測報告及有關原始記錄870份,抽查核實企業自行監測聯網數據記錄1400余條;共計發現896項輕微不規范行為,發現2家持證企業存在違規排污情節嚴重、拒不整改或消極整改,執法人員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對企業法人、管理層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制作雙筆錄。
處罰情況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關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第二十三條關于“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第三十六條關于“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上述兩家企業最高或面臨二十萬元罰款、納入征詢記錄實施聯合懲戒等管制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加強監管對企業規范證后管理起到了較好的震懾作用,接下來的工作將持續保持“高強度、高效率、高標準”的監管作風,繼續完成本年度技術檢查和抽測項目工作,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公信力和權威性,全方位推動促進持證企業依法依規做好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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