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生態環境分局在對轄區內一家涉VOCs材料的電子科技企業開展現場執法檢查時,通過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其生產現場的油墨進行取樣送檢,及時鑒定是否屬于低VOCs含量材料,現場固定執法證據。
2022年5月,茶山生態環境分局開展涉VOCs材料專項檢查行動,在一家電子科技企業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現場設有注塑機、移印機等生產設備,注塑和移印車間正在生產。該企業雖已配備廢氣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但移印工序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廢氣通過敞開的大門和窗戶排放到外環境。
因該企業2021年最新的改擴建環評報告中增設了移印工序,允許年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噸以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要求企業調取原輔材料油墨的相關檢測報告,但該企業未能提供,導致原輔材料鑒定工作受阻。執法人員隨即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公司對該企業正在作業的移印工位所使用的油墨進行采樣送檢,出具檢測報告作為鑒定依據。
據了解,面對水性油墨是否屬于低VOCs原輔材料的現場判斷難點,執法人員委托檢測單位對其移印生產工位上的油墨進行取樣送檢,以求通過油墨檢測報告的直觀方式,比對《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標準,鑒定其是否屬于低VOCs含量油墨,從而以生產原輔料是否符合環評要求的角度來創新環境執法取證方式,將平常簡單的“材料溶水”試驗(將材料投入水中,肉眼判斷溶解性)轉化為取樣檢測和專業鑒定,大大提高執法科學性和證據說服力。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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