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驗先投或驗收弄虛作假,最高罰款200萬元!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環保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企業擅自作出驗收合格結論,查處!
市生態環境局近日開展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隨機抽查時發現,清溪1家企業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作出驗收合格結論,涉嫌違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被依法立案查處。
據了解,該企業已通過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同意建設,主要從事塑膠制品生產。執法人員檢查時企業正在生產,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后排放?,F場該企業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竣工驗收監測報告、自主驗收意見等資料,但未能提供排污許可證。經執法人員進一步核實,該企業建設項目納入排污許可管理,但卻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驗收,并作出驗收合格結論。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執法人員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查處,并責令其重新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企業進行處罰。(案例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官網)
法條鏈接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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