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近日查獲一家直排生產廢水且重金屬嚴重超標的無牌五金加工廠,經營者已被刑拘!
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近日對石新社區轄區工業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一座密封嚴實、大門緊閉的鐵皮建筑,執法人員多次敲門無人應答,隨即借來梯子爬上建筑頂部作進一步勘查,透過房頂間隙,執法人員清楚看到屋內物品陳列及地面廢水排放痕跡,初步判斷這是一家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的工廠。因鐵皮屋內現場沒有人員生產,加上大門緊閉,執法人員決定稍后再進行處理。
次日,執法人員再度前往該處鐵皮屋駐點蹲守,終于抓住工廠人員開門時機,順利進入工廠內部。
經核查,該廠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環保審批及自主驗收手續,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的加工生產。涉嫌未批先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F場檢查時,該廠正在生產,發黑、浸洗等工序正在進行,產生的廢水未經收集處理,直接經車間下水道流入雨水渠,最終排到市政管網。
現場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廠浸泡清洗車間旁雨水渠、車間酸性浸泡桶、堿性加熱槽進行取樣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監測因子中總鉻超標4.21倍、鉛超標17.4倍、鋅超標4.40倍。
樟木頭生態環境分局隨即將該案移送市公安局樟木頭分局,公安分局于5月20日將該工廠實際控制人馬某某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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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四項“(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相關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五金加工廠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經營者將被刑拘及處罰金。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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