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大氣十條”橫空出世,到2017年有史以來國家層面直接組織的最大規模環保督查行動,不到5年的時間內,卻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最值得注意的是“督查”向“督察”的轉變,在此之間,到底發生了什么?
從“督查”到“督察”,環保到底發生了什么?
5600人、28個城市、25次輪換、為期一年,被環保部視為“有史以來國家層面直接組織的最大規模”的大氣污染防治強化督查行動今年4月初啟動,在我國環境保護史上足以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提到環保督查,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事實上“大氣污染防治督查”這種形式的出現也才不過短短幾年時間。被習慣性稱呼為“大氣十條”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在2013年由國務院發布,以此為契機,環保部的大氣污染專項督查才闖入大眾視野,成為污染斬污的一柄利劍。
2014年2月,針對京津冀中南部城市出現連續嚴重污染,環保部組織12個督查組赴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及《大氣十條》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此后,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查成為“家常便飯”。
而大氣污染形勢的日益嚴峻,使得環保督查的規模不斷加大,力度和級別也迅速加碼。兩年后的2015年,素有“環保欽差”之稱的“中央環保督察組”登上環境保護的歷史舞臺,該督察組由環保部牽頭,中紀委、中組部的相關領導參加,級別之高可謂空前。
從“督查”到“督察”,一字之變,卻有著天壤之別,因為它意味著從查企到督政的實質性變革,即督察的對象變成了省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而“一崗雙責”的實施,對于環境保護主體的落實有著重大意義。交通部、國土部、住建部等在履行本職的同時,也必須兼顧由其產生的污染防治。
而為了生態保護強化“一崗雙責”以及“黨政同責”,2015年7月,《環境保護督察方案》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明確提出,要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對問題突出的地方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幾個月后,即2016年1月,中央環保督察組首次亮相,將試點設在河北。同年7月,8個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分別進駐江蘇、河南、寧家等八省市區。同年11月,7個中央環保督察組分別進駐上海、北京、廣東等七省市。
進入2017年,“大氣十條”的收官之年,在4月24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環保部部長陳吉寧透露,今年將實現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全覆蓋。
從“督查”到“督察”,捋順了脈絡不難發現,環保部手中的“權利”越來越有大,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污染行為威懾性暴漲,然而這樣就能真正扼住大氣污染的咽喉了嗎?恐怕事實并沒有想象中和期待中的那么樂觀。
正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所說:“有的地方監測數據作假,該停產的不停產,數據有了大面積的嚴重反彈,原因就是想平衡地方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很難,多數地方還是考核GDP。”雖然中央環保督察問責了六千余人,然而這批被處理的干部級別不高,多數都是科級及以下干部,震懾力不強。
來源于中國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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