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廢氣,最高處罰10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注: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尚未構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東莞市某模具廠廢氣逃避監管案件
一、案件簡介
2020 年 12 月27日,高埗生態環境分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某模具廠正在生產,磨板、蝕刻工序和 5 臺磨板機、2 臺蝕板機正在使用,已配套廢氣治理設施但沒有運轉,磨板、蝕刻工序產生的酸霧廢氣,未經處理經車間門窗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二、查處情況
綜合現場調查情況和相關證據,該模具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規定》第五章 5.1 中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廠處以三十四萬元的罰款。本案當事人已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審查后維持了上述行政處罰。
三、案件啟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禁止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近期查處的部分企業和個人在廢氣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導致廢氣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對生態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企業與個人在污染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停止產生污染物的生產活動,尤其是重污染企業,禁止因心存僥幸、趕工或其他原因繼續生產導致對外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市生態環境局將加強日常巡查,結合群眾的日常舉報堅決查處該類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也將加強運行執法監測聯動機制,落實東莞市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工作。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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