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排放、超標排放、
偽造監測數據,
最高處罰100萬元!
未取得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標,或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逃避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
東莞市查處某五金加工廠
超標排放重金屬廢水案
一、案件簡介
2021年4月22日,長安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劉某經營的五金加工廠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未申領工商營業執照、未辦理環保審批和驗收手續,擅自設置酸洗工序及相關生產設備。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沒有人員在場,現場沒有生產,7個酸洗桶內浸泡有五金飾品半成品,有明顯的生產痕跡,車間堆放有五金飾品半成品及7個貼有氫氟酸標簽和1個貼有硝酸標簽的膠桶,其中1個貼有氫氟酸標簽的膠桶內有少量液體,用PH試紙測試結果呈酸性。執法人員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分別對該單位生產車間的廢水外排口殘液、地面積水、2個酸洗桶內液體進行取樣送檢,現場查封了該單位的生產電源。
根據2021年4月26日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劉某五金加工廠的生產廢水外排口前殘留廢水檢測因子中總鉻超標60.2倍、總鎳超標104倍、總銅超標2.92倍、總鋅超標6倍。
二、查處情況
劉某五金加工廠超標排放重金屬廢水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長安生態環境分局將有關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2021年6月8日,公安機關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9月17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三、案件啟示
科學研究調查表明,當重金屬被泄露到水體之中,無法被水體中的微生物正常降解,更不能借助于水體自凈作用來消除金屬污染的危害,對水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這些危害主要表現在:對于水生植物的呼吸作用、光合作用等產生抑制作用;削弱酶的活性,導致核酸組成發生一定的變化,并且對于水生植物細胞體積將造成抑制作用,影響其正常生長。同時,金屬污染水體后,會使其通過直接飲用水或者飲食等方式攝入人類內部,導致人類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因此,企業應秉持社會責任心,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科學處理生產廢水,切莫抱著僥幸心理企圖逃避環境監管。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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