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檢測記錄,
在線監控未安裝、未聯網、
未正常運行的,最高處罰2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1)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2)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案例】
東莞市某紡織印花公司
在線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案件
東莞市某紡織印花公司涉嫌“在線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其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七萬元罰款。
一、環境違法事實
2021年6月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洗水工序產生的廢水已配套相應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已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廢水在線監測系統化學需氧量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自動標樣核查周期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T355-2019)的技術要求;實際水樣比對試驗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T355-2019)的技術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公司對該單位廢水在線監測系統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進行比對,監測報告顯示其氨氮、總氮實際水樣的技術指標要求均不符合《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HJ355-2019)運行技術指標。
該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的規定,和《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九章9.1“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中“已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但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單位處柒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自動監控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針對廢水處理設施廢水排放是否達標的自動檢測設備,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上傳至生態環境部門。相關企業必須嚴格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加強日常監管工作,按照法律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發現在線監控系統設置不規范、運行不正常等違法行為時,將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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